关于印发《华侨大学院属教学机构设置
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学校各单位:
现将《华侨大学院属教学机构设置暂行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华 侨 大 学
2013年6月7日
华侨大学院属教学机构设置暂行办法
为完善校院两级管理体制,充分发挥学院在学校办学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,构建符合高等教育规律,适应学校发展需要的基层组织管理体制,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和学院建设的实际情况,制定本暂行办法。
一、院属教学机构设置的原则
1.遵循精简高效和有利于组织教学的原则。
2.注重规范设置和有利于专业建设、课程建设的原则。
3.体现分级管理和有利于学院建设的原则。
二、院属教学机构设置的要求
院属教学机构是指学院内部设立的学系、教学部、专业学位中心等教学组织,其职责主要是负责组织教学、专业建设、课程建设等工作的具体实施。
学院内部设置教学机构要有利于加强管理,促进教学活动更加规范、有序地开展,使教学上水平、教研出成果、服务有效益;要有利于师资队伍建设,增强团队力量,提高教学科研水平;要有利于专业建设、课程建设,有利于承担教学质量工程项目,适应学校发展和社会需要,提高人才培养质量。
学院设置学系、教学部、专业学位中心应有相应的本科专业为依托,有足够数量从事该专业的师资队伍;根据教学组织需要,鼓励相关相近专业联合设立教学机构。
学院内设教学机构,一般设主任1名、副主任1-2名,一般由副教授以上的学术带头人或学术骨干担任,副主任也可由特别优秀、有发展潜力的年轻讲师担任。
三、院属教学机构设置的程序
1.学院申报。各学院设置或调整教学机构,应在充分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,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,向学校人事处提出申请报告。报告内容包括:拟设置或调整的教学机构名称、所含专业(学科)及承担任务的情况、现有师资情况(教师人数及详细名单)、设立理由等。
2.部门论证。由人事处召集相关部门领导、专家论证后提出设立建议。
3.学校审批。教学机构设立建议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后,报校长决定。
4.发文公布。
四、院属教学机构的管理
学院所属教学机构实行常设制。正副主任的任免实行备案函复制,人员经学院党委会讨论决定后,报校党委组织部,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后函复相关学院,由学院发文任免。正副主任由学院管理,实行任期制,任期时间与学院领导班子任期相同,连任不超过2届。
五、其它
1.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。
2.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原有学校相关文件同时废止。